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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1

夫妻一方个人经营举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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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男女两人一旦结为夫妻,除非有特别约定,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与之对应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经营债务该如何承担呢?日前,太仓市人民审理一起因夫妻一方个人对外经营举债而涉及的债务纠纷。2017年9月12日,被告王某因开桌球室需要资金共计向原告严某借款8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是2017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严某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拒不归还。原告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及被告钱某(王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钱某知道被告王某向原告严某借款。

    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原告严某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收据以及照片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王某向原告严某借款80000元。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在2017年9月20日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此原告严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即使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原告严某未证明被告钱某与被告王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被告钱某也未追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原告严某也未证明被告钱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经营桌球室。故此,原告严某主张该笔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被告钱某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举债,债权人如能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所负,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如仅能证明签订债务性协议或出具债权凭证时未具名的夫妻一方在场、对负债事实知晓,据此主张债务系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不予支持。除此之外,夫妻双方若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思奇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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