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自然可以主张工伤索赔。那么对于农村自建房施工场所发包、转包、分包工程,进而又由分包人雇佣人进行现场施工,当受雇佣人现场施工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去依法维护权益?案件到了法院又是如何去评断的?太仓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万某、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顾某将位于太仓市自建住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万某,被告万某又分包给被告余某,被告余某在2018年6月某日雇佣原告夏某往三楼扛大理石。当日09时许,原告夏某上岗两小时后,扛起一块大理石刚走出三、四米远,大理石突然折断并砸伤原告夏某的左脚跟部。事发后,被告余某、顾某将原告夏某送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夏某的误工期限是5个月,护理期限是2个月,营养期限是2个月。案件审理中,原告夏某申请证人夏某民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一直在太仓从事建筑行业,每日工资是200元至300元。证人夏某民陈述:其是小包工头,2018年上半年,其曾经雇佣夏某做了几天小工,工钱是250元/天;夏某有时候给其他人干活,基本是从事建筑行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与原告夏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证人夏某民的证言仅能证明其雇佣原告夏某做了几天小工,不能证明原告夏某长期从事建筑行业,故原告夏某按照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夏某的劳动能力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按照4000元/月、误工期限5个月,认定原告夏某的误工费是20000元。经审核,本院认定原告夏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899元。 (刘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