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一位从上海赶来的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在相城区某超市购物,商家乱收费,要求申诉。
相城区消保委元和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要求消费者带好相关材料及证据到现场,拟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原来,消费者杨先生于10月20日在相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二个桔子,标签称重显示为2.98元,可实际付费电脑显示2.99元。杨先生当场指出,你多收我一分钱。收营员称,系统是多少?我只好收多少?不然我账不平。杨先生不同意此说法,遂找到商家服务台负责人,均未达到他的心里期望值。于是找到消保委,投诉称超市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商家需要赔偿其500元。
分会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超市方负责人杨经理,向他通报消费者的诉求。杨经理了解情况后,回复杨先生,收营员是根据条形码,在称重时,可能保留二位数是2.98元,但是电脑扫描出来进位是2.99元,稍有误差,如果给杨先生带来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愿意补偿他100元妥善解决纠纷。杨先生坚持要赔偿其500元,故双方意见不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未成。分会工作人员只能建议消费者走诉讼途径维权。其后,消费者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13日,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法院调解未成功,决定改日宣判。 (相元和 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