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投诉称,其在小区附近的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价格几千元的护肤品,回家使用了三天后发现效果并不像商家宣传的那么好,想要退货,商家却不同意,王女士质疑:现在都说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我买的产品不能退?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向王女士作出了解释,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像王女士这样在实体店内购买的商品,是不适用这条规定的。
分局工作人员通过向双方了解情况,发现商家在销售护肤品时,向王女士提供了一些试用装,并且口头承诺顾客如果使用后发现不适合自己的肤质,可以更换或退货。王女士使用的正是这些试用装,正装产品并未开封,包装完好,而王女士本人也同意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考虑到这些商品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商家为王女士办理了退款退货。(朱硕洁 潇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