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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23

消保委为消费者退还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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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太仓市消保委投诉称,她于2018年10月去太仓市某售楼处看房,考虑此楼盘是学区房,小孩想去实验中学上学,所以要买此楼盘的房。

    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她房屋已经全部售完。但是有些房产中介手中有房。他说某房产中介有此楼盘的房。她就去某房产中介询问,果然有房,房产中介带她去看了房,并告知她,此套房是二手房,双方商定价格270万元,中介费18000元。房产中介与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讲,房东是郑先生,以郑先生的名义将房卖给她,合同价格是270万元。她给郑先生5万元定金。后又给房产中介29.8万元。签完合同后,他们说,这个房子是二手房,但是还要签一手房的合同,到时还要去开发商那里签合同。当时,她社保缴纳时间还不够,一直等到2019年6月20日,她去开发商那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的价格237万元。这时,她感觉不对劲,如果是二手房,为什么还要签订一手房合同?她觉得是开发商与房产中介合作,串通一气,多要了她33万元。由于她向相关部门投诉处处碰壁,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带着相关材料,前往消保委求助,要求房产中介退还多收的33万元。

    太仓市消保委秘书长周雁听了消费者的陈述后,告诉消费者,让她详细核实情况,再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这套房是2018年上半年开盘摇号,被林先生摇中,出了十万元定金,没有过户,开发商也没有及时催款,就委托朋友郑先生将此套房挂在房产中介那里,正好王女士需要此房,房产中介促成了这笔交易。

    消保委工作人员为了找到林先生,费尽周折,打听到郑先生曾经在开发商那里做过业务员,经开发商销售经理的热心联系,终于找到了林先生。10月13日,消保委召集开发商唐经理、房产中介、房东林先生一起协商,开发商认为,中号者允许更名一次,他们没有违规行为,正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中介认为,他们只收了中介费,33万元交给了林先生;林先生认为,王女士也是做房产中介的,知道房子的大概情况,知道这个价格,合同双方约定已经签字确认。他口气非常硬,33万元一分钱也不退。第一次协商就这样不欢而散。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多方努力,第二次再约唐经理、房东林先生进行电话协调,经过据理力争,反复协调,林先生在同意退还二、三千元的基础上,最后同意退还王女士一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顾兴福 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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