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家住苏州市姑苏区的吴女士来到吴江区消保委,反映她所居住的房屋开发商拖欠其补偿款,追讨了十年无果,请求消保委帮助其联系开发商讨回补偿款。
2010年3月,吴购买的位于姑苏区南环路某楼盘逾期交房,导致其无法按时入住新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其在外租房的损失。经市消保委多次反复调解,开发商与吴女士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吴女士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市消保委于同年5月向开发商出具了调解意见函,建议开发商从人道主义出发,一次性补偿吴女士在外租房款2000元。当时,开发商并未完全采纳调解意见,只给付了吴女士1000元,并称余款还需公司进一步研究再决定给予与否。之后,吴女士多次联系开发商工作人员,不是被敷衍搪塞,就是不接电话。开发商楼盘销售完毕后,原先的销售人员全部撤离了售楼处。吴女士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表示无能为力,建议找开发商解决。经多方查询打听,吴女士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原销售团队已解散,对此事并不知情,无法帮她争取到另外的1000元补偿款。
6月15日上午,吴女士向吴江区消保委出示了购房合同复印件和2010年市消保委调解意见函等材料。经多方面打听查询,区消保委于当天下午与开发商销售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将吴女士提交的相关材料发送该负责人,要求公司核实情况,尽快反馈处理意见。
区消保委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弱势群体,重视业主诉求。6月17日,销售负责人来电告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区消保委的意见,对吴女士前期的遭遇表示歉意,公司已委托其本人主动联系吴女士,并带领相关人员前往姑苏区南环路吴女士的住处,当场给付1000元补偿款。在见面沟通过程中,吴女士另外反映购买的这套房子产证一直无法办理,只因遗失了部分购房材料。得知该情况后,公司认为问题不大,愿意积极协助其办理手续,提供公司留存材料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尽最大努力帮助尽快办出房产证。对此结果,吴女士非常满意。
(龚建峰 希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