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在银行大厅取款时摔伤致骨折,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其中是非曲直究竟如何?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侵权案。
不久前一天上午,年近80岁的胡老先生独自一人到银行营业厅取款,取号后便坐在大厅椅子上等待叫号。当听到广播里叫到他的号时,他起身走向营业窗口,就在离开座位一刹那摔倒在地,一时无法起身,银行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胡老先生送至当地医院就诊。第二天,胡老先生转至上海市长征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L2压缩性骨折,并伴有高血压症,需住院治疗。
胡老先生家人认为,由于银行地面有水渍,老人才滑倒摔伤的,银行应对此负责。银行方称,当天他们是在早上营业前拖的地,距离胡老先生摔倒已经过去两三个小时,而且监控视频显示地面并无反光,因此不是由于地面湿滑导致老人摔伤的。胡老先生家人对银行的说法不予认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银行出示了当天上午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因胡老先生所坐的座位是在第二排,他右边座位的人在胡老先生起身时并未让行,而两个座位之间间距不够大,且胡老先生年纪大腿脚不方便,在侧身经过时候不小心绊到了前排座位的凳脚导致摔倒在地。
老先生的家人认为,既然是银行等候区椅子之间间距小引起的,那么责任还是在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两排座椅之间的正常通行。被告银行辩称,营业厅的凳子摆放距离是符合规定的,胡老先生摔伤,邻座的人没有让行也有责任。银行方同时表示,既然事情是在营业厅发生的,他们肯定会妥善解决并赔偿,给胡老先生一个满意的交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老先生在通行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应根据自身的行动能力,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确保顺利通过,因此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被告银行在胡老先生通行困难时未能及时疏导和协助,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老先生年纪较大,只身前往营业厅办理业务,银行应该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对储户的安全保证义务。胡老先生在通行空间有限的区间,也应根据自身的行动能力状况衡量通行条件是否充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通行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可采取要求邻座人员起身让行、营业厅管理人员予以协助等方式,这些都可以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在勉强越过邻座人员时,他未能确保脚下安全,其自身应该负有部分责任。但是银行作为金融业务营业厅的管理人并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在胡老先生存在通行困难时未能及时予以疏导和协助,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