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三分局接到市民丁女士的投诉称,自己于今年6月份在渭塘某电动车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去公安机关上电动车牌照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上电动车牌照,理由是该辆车子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要求退货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前往商家经营场所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丁女士购买的电动车出厂合格证标注为电动轻型摩托车,根据合格证显示,这辆车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行列,不能上电动车的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出售前未能准确告知丁女士所购买的车子是电动摩托车,导致其不能上电动车牌照,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后经分局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商家最终同意给丁女士更换一辆同等价位的电动自行车,并帮其上好牌照。丁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出手相助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品牌,查看是否具有3C合格证,并且看清合格证书上写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骑乘电动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帽。遇到消费纠纷时,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朱佩琪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