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张家港市场监管局大新分局接到市民魏先生投诉称,他在大新镇一家超市买了一盒“徐福记”卷心酥,价值5.5元。回家后,他查看包装标示时意外发现,这盒卷心酥是2016年12月5日生产的,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半年了。今天他来到超市交涉,要求赔偿1000元,超市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高,一口回绝。
分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赶到被诉超市核实情况。超市负责人承认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同时解释说,超市人员因忙碌而漏检,没有及时将过期食品下架,不是故意为之。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后,并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向商家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随后经调解,超市同意给魏先生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
无独有偶,近日,张家港市消保委西城分会接到一位消费者投诉称,他在某食品店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店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并查看消费者带来的购物凭证及食品外包装后,认定被诉食品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组织消费者和店家进行调解。
调解中,被诉食品店负责人承认卖出了过期食品,但辩称,这款食品销售量不大,因此进货后一直放置在货架上,由于疏忽大意,员工未及时清理这遗留的一件食品,并非主观故意,希望消费者谅解。分会工作人员向对方严肃指出,经营食品千万不能够有半点疏忽;出售过期食品,就是在店家头脑里没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希望店方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同时要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故,并妥善解决此次纠纷。
在分会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被诉食品店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绝不能疏忽大意,每天下班前一定由专人负责检查一遍货架,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下架,另辟专柜销售。同时,这位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同意赔偿300元。
就此案,张家港市消保委西城分会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这起纠纷是由于店家没有及时清理货架上的商品造成的。因此,各店要及时清理保质期满前3个月的食品,放置在专门的快过保质期商品货架上,以防疏忽大意而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人身损害,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经济损失。
(夏燕美 王鑫 萧铣)

张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