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某堂驾驶二轮电动车(金某坐在后座)与范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金某当场死亡,茅某堂受伤,二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茅某堂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承担次要责任,金某不承担责任。本案事故造成茅某堂受伤,一直处于重伤植物人状态,按照茅某堂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法院判决范某、某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茅某堂一直住院治疗至2020年1月12日,住院期间出现肺部感染,于2020年1月17日去世。遂,茅某堂的继承人茅某东就茅某堂死亡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范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交通费和办理丧事人员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茅某堂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去世,其继承人茅某东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其要求被告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由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佐证。对于受害人而言,诊疗项目、范围以及用药标准之决定权在于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茅某堂因植物人状态住院期间并发肺部感染,其治疗与案涉交通事故伤情有明显的关联性,故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按照赔偿比例承担;2.关于护理费,有护理协议及护理费发票佐证,护理费计算天数为317天,未超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护理期限,予以认定;3.关于丧葬费和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茅某堂因植物人状态一直住院至2020年1月12日,后因病情变化,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茅某堂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受害人茅某堂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较之前鉴定为一级伤残的后果更为严重,且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茅某堂的继承人据此请求丧葬费用及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符合侵权损害应全面赔偿和公平原则,依法予以支持。4.对于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差额。茅某堂的伤情在之前案件中已被鉴定为构成一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模型与审判实务中采用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模型一致。之所以存在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差额,是由于计算标准调整增加造成的,该部分损失并非因茅某堂伤情加重引起,故对该差额损失,法院不予认定。【法官点评】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而伤残的,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裁判文书生效后,受害人因伤情恶化死亡,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受害人近亲属再次起诉要求致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在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范围时,对于因后果严重而加重的损失部分,要考虑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都是对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未来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近亲属仅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的差额。受害人死亡较伤残是一个加重后果,且该后果与事故有关联性,就加重后果给受害人近亲属带来的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 (卜萌露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