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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3

健身私教流动性大 消费者签约需谨慎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观念的提升,健身行业迅猛发展,年轻白领下班后在健身房挥汗如雨已成为惯常的生活方式,“累并快乐着”可以确切地形容健身爱好者每天的心情。但近日,健身爱好者杨女士的心情,着实有些“累”。

    杨女士是一位资深健身爱好者,在离家最近的某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在平日健身时,该健身房的私人教练安某时常帮助杨女士纠正不良习惯,并极力推荐其购买私教课程,承诺一对一服务。杨女士对安某的健身指导十分满意,遂在该健身房签下了三万余元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并支付了费用。

    但在日后的私教健身过程中,杨女士最满意的教练安某却只指导了几节课,之后其私教频繁更换。后杨女士被告知安教练已离职,又听闻该健身房拖欠租金和员工工资,种种消息引起了杨女士的不安,故提出与某健身房解约。但某健身房认为自己并没有向杨女士承诺不更换教练,且履约无过错不愿意退款,于是双方陷入僵局。在此过程中,公安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多次调和双方矛盾,均未果,杨女士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解除私教合同并退款。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的私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安某在协议上私人教练处签字,可以确认杨女士接收安某的推荐而购买了私教课程。杨女士虽称某健身房承诺不会更换教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因个人健身协议涉及到人身权利,案涉协议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且双方历经自行协商、报警处理、消协处理仍未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陷入履约僵局,现杨女士仍诉请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于庭审当日解除。关于合同尚未使用的款项,因原告违约解除合同存在过错,故酌定剩余款项某健身房仅需退还70%。

    法官后语: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即具有“法锁”的效力,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除非符合当事人约定解除的条件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考虑到健身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双方陷入履约僵局情况下,可在一方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判决解除合同,但因提出一方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系违约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损失需由提出解除一方负担部分,这是利益衡平的需要,亦是引导合同双方恪守合同、诚实守信的需要。

(朱瑞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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