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多,安全防范必不可少。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因单位会计误信电信诈骗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主办会计冯某因自己的一时疏忽,不仅丢了工作,还赔偿了相应损失。
冯某是一名工作了十几年的老会计。2019年2月,冯某来到新公司担任主办会计。2019年4月,在工作中,冯某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称有资金往来项目,冯某对电话内容信以为真,通过QQ软件提供了公司的银行账号及流动资金数额。随后,诈骗分子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QQ,将其拉入一个只有两人的工作群,拉入时页面出现两次谨防诈骗信息提示,但冯某未引起重视,并根据“朱某”的指示,向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375600元。在公司总经理收到转账成功的短信提示后方知受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原告公司认为,冯某作为原告主办会计,应熟知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有较高学历的专业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被告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向当时就在公司办公室的公司负责人核实的情况下向不明银行账户转汇公司资金,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同时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具有过错。遂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冯某作为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未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核实并且在两次谨防诈骗信息提示的情况下,仍根据第三方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名义通过新加QQ发出的指示就进行了汇款,从而给所在公司造成损失,冯某具有重大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需由劳动者具体实施,劳动者实施工作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制度和管理培训等水平,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损失和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因此,关于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以劳动者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为限。本案中,因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曾通过微信指示过财务人员汇款,说明其在实际管理中并未严守会计流程和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漏洞,公司也未对员工进行反诈骗宣传。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最终认定冯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提高防诈骗意识和能力,熟知工作单位的相关制度与流程,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处理事务。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的防诈骗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岗位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及时填补管理漏洞,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毛建新 陶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