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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17

订购协议是“商住” 收了首付变“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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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俩辛苦凑足了首付款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房子以备将来小孩入学之用,突然发现房屋的产权性质从“商住”变成了“商服”,多次要求退房款无果,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开发商终于将购房款退还给夫妇俩。

    4月3日,小张夫妇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中心看房,准备向该公司订购位于东太湖大道的某商务广场楼盘。看房过程中,该公司销售人员向小张夫妇介绍称,他们所订购的房屋性质为商住两用,公示文件中也明确写明“项目特色,商住两用”,且该公司设在出售商品15层的样板房的设计用途是住宅,所出售商品陈列和张贴的广告均宣传称所售商品为“公馆”。小张夫妇对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比较满意,就与对方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170168元,定金为2万元;同时约定,这套房子首付款须为总房款的50%以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定金转为房价款。双方还补充约定,如果小张夫妇在4月6日补足30万元,4月20日前补足50%并办理贷款手续,可享受房屋总价折扣价1146765元。

    订购协议签订后,小张夫妇依约付了定金2万元,并于4月6日付给开发公司购房款30万元。4月20日,小张夫妇与该公司口头协商,于4月24日补足全部剩余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4月24日,小张夫妇按约前往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看到该公司销售人员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文本和客户告知书时,夫妇俩顿时傻了眼——他们所购的房屋产权性质突然从“商住”变成了“商服”,用途为“办公楼”,小张夫妇用于居住的购买目的将无法实现。为此,他们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但对方要求扣除总房款5%作为违约金,且整个退款流程时间需持续半年之久。多次沟通无果后,小张夫妇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针对小张夫妇的诉求,被告房产公司针锋相对,坚持认为所售房产的产权性质一律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必须扣除总房款5%作为违约金后才能退房退款。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对案情作了分析,从调解入手化解矛盾,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公司于7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小张夫妇购房款31.5万元。

(沈知勤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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