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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17

消费者投诉举报提供信息一定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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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熟市消保委服装城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来一件投诉。投诉人称,他在常熟服装城某商铺买的裤子有一股很大的气味,穿了两天身上长包了,他怀疑有毒。投诉单里有被诉对象和联系电话,但投诉人地址不详,只是提供“江苏苏州市”。接诉后,分会调解人员及时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具体情况和有何诉求,但经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人都不接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二项:要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规定。”因此,消保委在投诉人无法联系,且无法了解具体诉求的情况下,无法开展调解工作。

    为此,常熟市消保委服装城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通过信函、传真、微信、电子邮件向各级12315网站投诉平台投诉或举报,均应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和被诉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投诉要求、理由以及相关事实依据、投诉日期、举报的相关证据材料(物证、录音、视频、截图等),并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投诉,避免延误自己的维权时间,浪费行政管理资源。因此,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一定要详细。

(丁伟明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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