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姓吴的老太太来到姑苏区消保委投诉称,2012年12月,她在某电器店买了一台“阿里斯顿”电热水器。最近热水器出现内胆漏水现象,她就联系阿里斯顿售后服务部报修。维修人员来后说,这台电热水器已经超过包修期,修理需要付费。吴老太将保修手册拿出来一看,该型号热水器的内胆包修期为3年,确实已过包修期。这时,她想起来,当初购买这台热水器时,她在电器店买了一份为期2年的延保,也就是说,根据延保约定,这台热水器在今年12月前还没过包修期。于是她来到该电器店要求对方承担维修责任,可对方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为此,吴老太只得向消保委求助。
姑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仔细查看吴老太带来的购物发票,发现发票上面除了通常内容外,还有“家安保热水器延保2年160元”字样,同时看到热水器保修手册上确实标明该型号机器内胆保用期为三年。那么,按理应当可以启用2年的延保,为什么电器店不认可呢?为此,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电器店相有关负责人,并询问对方拒绝启用延保的理由。对方在电话中辩称,当时双方签订《延保协议》,所谓“延保2年”指的是“整机”延保,并不包括“主要部件”。
当消保委工作人员问吴老太“是否还保存有《延保协议》”时,吴老太称,当时根本没签协议,只有发票上这几个字可以证明。消保委工作人员问被诉电器店相有关负责人,对方也拿不出协议。随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浏览该店总部官方网站,发现确实有家安保是整机延保的说法。但因吴老太和电器店都拿不出延保协议,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此事目前仍在协调过程中。记者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结果。 (唐唯 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