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李先生在中国联通昆山正仪镇华盈合作营业厅某经营柜台买了一部“苹果7”二手手机,价格为4100元。回家后,他仔细检查手机,发现这部手机不是“苹果7”而是“苹果6”。于是他马上回到营业厅与商家交涉,要求退款,可商家就是不肯退款。李先生一怒之下打了110,民警到场后,商家承认该手机确实是“苹果6”二手手机,但还是拒绝全额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
5月31日,昆山市消保委巴城分会接到12315转办单后,分会工作人员马上联系纠纷双方核实情况,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分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分会工作人员向被诉店家严肃指出,《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购买时,李先生明确要求“苹果7”二手手机,在确定价格并付款后,经营者却给了李先生一部“苹果6”二手手机,涉嫌欺骗消费者。后在李先生发现真相后,要求经营者全额退款,经营者还是拒绝,这行为既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又违背了《消法》。希望经营者不要再自作聪明,并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深刻反思,杜绝今后再做这种损人利己的事。
经营者在分会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意全额退款给李先生,与他达成和解。 (昆消涛 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