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成了许多人社交生活的必备工具,也有很多“剁手族”乐于在微商那里购买商品,更有人想要借此发现商机分得一杯羹。但殊不知,微信购物里藏着许多陷阱,一旦不注意可能钱货两空。日前,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朋友圈里的口罩买卖合同纠纷。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小文发现口罩瞬间成了紧俏商品。他发现朋友圈里的陈某在晒口罩的货源,小文也想着赶紧进点货用来出售,于是他向这位从未谋面的陈某表达了要购买2万只口罩的需求。此后数日的沟通中,陈某向小文展示了医用口罩的样品照片,并表示货源来自他的朋友余某,如果需要的话当天就能够发货,最后双方商定总价为7万余元。小文当天便将货款7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陈某。但之后陈某和余某都没有按照约定发货,小文联系了余某,余某虽表示要么发货要么退钱,但最终也没有了下文。几天后,小文才得知,其实陈某和余某都是所谓的“二道贩子”,他们俩也是从朋友圈里看了上家发的货源,才想着赚点差价,现在所谓的厂商已经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协调退款及发货事宜未果,小文将陈某和余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作为共同的出卖人向其退还货款。庭审中,被告余某表示,口罩是陈某从自己这里联系订购的,自己找了朋友圈的上家联系购买,自己也是被骗,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文与被告陈某通过微信方式就订购口罩事宜达成一致,被告陈某作为出卖人无法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已实际终止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相应货款。至于被告余某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商谈买卖事宜的同时,也向原告提供了被告余某的信息,使原告主观上产生了有两名出卖人的判断;两被告分享了客户和货源信息,还就利润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一致,存在出卖的共同意思联络,对外应视为一体;事后被告余某也明确表明了同意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因此被告余某作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共同向原告小文承担退款责任。
(刘晓敏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