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作为介绍推销药品的重要营销形式,药品广告中的信息对于广告受众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不科学、不规范,极可能误导广告受众的用药安全。日常生活中,使用“店长推荐”是零售业态商铺常用的营销手法,司空见惯。然而,销售药品时“店长推荐”的药,能信吗?
近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药店内药品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店内发布了2张含有“店长推荐”四个醒目大字的药品宣传广告。
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于今年1月找朋友随手写了含有“店长推荐”四个醒目大字的宣传广告。随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柱上张贴了“店长推荐、肺宁口服液”等字样的药品宣传广告,在经营场所南侧货架上张贴了“店长推荐、肾骨片”等字样的药品宣传广告。经查,上述“肺宁口服液”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0061”;“肾骨片”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80239”。当事人店内一直销售上述两种药品。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立案进行了查处。
药品不是普通商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店长推荐”的宣传对公众用药安全具有误导性,会带来安全隐患。 (张市监 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