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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0

小伙醉酒猝死宴请者未尽义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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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宴请他人吃饭喝酒,不料对方酒后回家路上猝死,发生这种意外,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刚成年的小伙酒后猝死,饭局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被判承担2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小王刚成年不久,就跟随舅舅来到吴江一家电子厂打工,后来结识了同一车间的工友兼老乡董某,二人业余时间经常一起吃饭娱乐。

    2019年12月21日晚上,董某邀请小王及另外三名同事到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只有小王和董某喝了半瓶白酒,一桌人吃到9点半左右结束。之后董某与小王又一起打车到某酒吧继续玩,期间每人喝了两瓶啤酒,两人一直玩到12点左右才离开。

    离开酒吧后,二人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但当时小王意识已经有些模糊了。车子开到一所学校旁边,小王表示到家了要下车,便向司机支付了333元的车费。小王下车后,司机继续送董某回家,期间董某给小王打了三四个电话,问小王有没有到家,在小王表示已经到家后,董某便告诉小王早点休息就挂了电话。董某到目的地下车时让出租车司机回程时看看小王是否还在路上,如果还在路上的话就把他送回家。但司机返回路上并没有看到小王。

    之后几天,小王一直没有去厂里上班,小王的舅舅一直找不到小王便报了警,后来公安机关在学校不远处的小树林找到了小王的遗体。经确认,小王系猝死。

    小王的父母认为,董某作为酒宴召集人,不仅自身积极饮酒,还将小王带到酒吧继续喝酒,酒后还将小王扔在半路上,也没有通知其家属亲人接应,故董某对小王的死负有50%的责任。二人遂在料理完小王的后事后,将董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董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7万余元。

    结合全部案情,可以确认小王的死亡与董某组织的此次聚餐饮酒及放任小王中途独自下车有因果关系。但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餐中未能节制饮酒,且醉酒后独自下车,后发生死亡事故,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李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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