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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17

网站擅自上传电影资源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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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通过技术手段在网上获取影片资源后,将影片上传至自己公司的网站提供给网民在线播放,以此为网站吸引流量,后被多家电影出品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调结了7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小张是一名95后,就职于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该公司运营的网站主要以发布影评信息的方式吸引流量。小张虽然年纪不大,但是非常勤奋努力,时刻想着要为公司的网站增加一些流量,以优秀的表现为自己打通晋级之路。作为一名IT男,小张计算机技术过硬,他通过技术获得了案涉7部电影的资源,并上传到公司网站上。但是事与愿违,公司网站并未因此增加多少点击率,却接连被三家电影出品公司起诉了。经过调查,被告公司发现了原来是小张过于的“努力”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麻烦。闹到法院后,小张为自己辩解称,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本意只是想给公司的网站多带点流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小张强调,案涉的7部电影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等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其完成包含了编、采、录制、加工等过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通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观看服务,已构成了对原告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此,公司和小张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该7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姚燕彬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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