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受害人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签订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反悔,再要求给予赔偿?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陈某起诉车主谈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谈某赔偿三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按非医保核减的医疗费10268.61元。
2019年6月,谈某在行车过程中撞到在路边同向步行的陈某,致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送医救治,于2019年 8月出院,支付医疗费102680.61元。
陈某出院后与谈某、保险公司就上述医疗费102680.61元达成赔偿协议书,载明:赔偿项目为医疗费,申请赔偿金额为102680.61元,核算情况为92412元,核减金额为10268.61元,核减金额为非医保金额;伤者陈某已明确知晓赔偿的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及金额等。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上述赔偿款支付义务。
陈某对协议中赔偿的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及金额是知晓的,对保险公司核减的医疗费是明知且认可的,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另外,本案中,也未有证据显示赔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存在。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翟艳伟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