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家庭投资,在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应当慎之又慎,对买卖标的物做全面的了解,出卖方也应将房屋的情况如实告知买方,以免产生纠纷。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3月,王某与熊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熊某,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97.8平方米、(自行车)车库建筑面积9平方米,房屋价款为95万元。后熊某依合同约定支付了95万元的房款,也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但熊某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合同约定的车库不存在,王某无法交付。对此王某称其也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案涉房屋,车库其一直也未使用,并称车库可能被该幢房屋另两户业主占用了。审理中,王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售房屋所带车库的具体位置,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就车库的实际情况向熊某如实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房屋(含自行车库)出售给熊某,应将该房屋实际交付熊某,因车库无法交付构成违约,结合车库的价值、市场行情等综合考量,判令王某退还熊某房屋差价10000元。另,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王某的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等,认定王某赔偿熊某违约金10000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出卖房屋等标的物时,卖方一定要对标的物的情况做全面的告知并记载于合同中,尤其是对标的物的瑕疵一定要如实告知,不能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否则最终引起纠纷会产生更大的损失。买方在购买房屋等标的物时,也应对标的物做实地勘察,以免在信息不实情况下做出错误判断。 (滕万波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