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裁定驳回一起超范围行使受让债权的案件。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对甲公司名下64笔对外应收账款债权公开拍卖(其中载明乙公司债权金额为369万元),李某通过竞拍受让取得该64笔对外应收账款的债权。2020年1月2日,管理人、李某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联合公告。李某认为郭某和陈某侵占了甲公司的59万元债权,其作为拍卖债权的受让人,有权向这两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遂于2020年1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公司按照之前与甲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支付了59万元至甲公司指定的郭某收款账户。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管理人记载的64笔应收款的竞拍受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其受让的原权利范围,即便陈某、郭某侵占甲公司应收59万元的事实成立,但该侵权债权权利在拍卖中未界定列明并告知拍卖转让,故该追偿权利仍归属于相对人甲公司,原告诉讼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江录梦 赵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