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相城区消费者李先生通过电话投诉称,自己在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车,和销售人员交谈后当场交了定金,后因为自身原因不打算买了,店方却不愿退还定金,希望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能帮忙要回定金。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店方负责人辩称,销售人员当时和李先生再三确认过,李先生同意后才支付的定金,现在又说不打算购买,对于李先生要退回定金的要求,并不符合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同意退还。
随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将结果告知李先生,李先生表示理解,但还是希望工作人员帮忙多沟通一下。最终,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店方同意退还50%的定金500元,李先生也表示同意。
事后,相城市监工作人员对李先生进行了《民法典》的普法教育:在日常消费中,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常常会被消费者混淆,但两者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具有担保功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交付时起定金合同成立,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而订金的性质则是预付款,当消费者不想购买其预付了订金的商品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订金。
(朱佩琪 萧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