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违约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在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定金罚则后,还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吗?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在适用定金罚则足以弥补违约损失的情况下,不再另行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某科技公司向某机械公司采购热泵设备一台,双方签订采购单后,科技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了相应定金及货款。后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磋商,却未能彻底解决,科技公司遂通知机械公司解除设备采购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机械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多次磋商记录中均认可其设备质量问题,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合同解除后,机械公司应将货款返还科技公司,同时因机械公司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科技公司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科技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其已经通过主张定金罚则由机械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故对其要求另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在适用定金罚则时,能否同时主张赔偿损失,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当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仍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科技公司已通过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弥补了其损失,且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未予以支持。
(包永明 康咏凯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