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高明夫妻(化名)二人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高明夫妻购买吴中区某楼盘精装修商品房一处,总价390万余元,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明夫妻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但因开发公司原因未按期交房。高明夫妻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责任。
开发商则抗辩认为,合同履行中遭遇了疫情,导致交房延期,属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确定逾期交房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三个月。由于当事人约定的精装修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该时间节点并未出现疫情,如开发公司按约交房,并不会遭受疫情影响,故开发公司遭遇疫情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不可归责于购房人。如果免除、减轻开发商责任,也即是令无任何过错的购房人为违约方开发公司“买单”,显然有失公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开发公司以疫情为由要求免责无法律依据,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在依法调整确定违约金标准基础上,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后开发商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华松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