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拆迁安置房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办到产权证,在此之前因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房,故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正由于安置房没有产权证,也容易在买卖中产生纠纷。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卖人与儿子恶意串通将拆迁安置房以赠与形式登记在儿子名下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2月,李某因房屋拆迁,被安置在太仓市城北某小区,后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随即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2015年2月,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证的条件,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赠与其子杨某并登记在其子杨某的名下。杨某得知后,十分气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搬离案涉房屋并将该房屋交接给杨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某作为卖房人需配合买房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合同应有之意,但在房屋具备过户登记条件时,李某将房屋赠与并登记至其子杨某名下,恶意明显,构成违约。张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多年,结合杨某与李某之间系父子关系的事实,应认定李某、杨某恶意串通将房屋以赠与名义过户登记至杨某名下并以此为由主张取回房屋,同时导致房屋目前无法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李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应属无效,杨某主张张某腾退出涉案房屋,无相应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月 史福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