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码不一致 经营者拿什么证明这是新手机?实体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并无不当调换品牌不告知——侵害顾客知情权酒店服务态度很重要 有理也应耐心解释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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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9-07

实体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并无不当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看看差不多就买,反正买了不喜欢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随着网上购物的普及,“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规定成了一些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法宝”。近日,市民隆女士向张家港市消保委塘桥分会投诉称,她在一家实体店买了一双鞋子,回到家后发现颜色不喜欢,拿到店里去退货遭到拒绝,为此她请求消保委调解,帮她退货。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电话联系隆女士详细了解情况。隆女士说,那天她路过一家大型商场,正好某品牌鞋子在搞促销活动,于是就买了一双。第二天,她感觉鞋子没有在商场里那么好看,就将鞋拿到商场要求换一双。店家同意隆女士换货的要求,但隆女士对鞋子的颜色不满意,于是提出退货要求。但店家以“商品无质量问题”当场拒绝她的退货要求。隆女士当时就纳闷了:“不是网店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怎么就不能退货?”为此,她向塘桥分会提出了心中的疑问。
    分会工作人员向隆女士解释,实体店关于退货,执行的是“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另有约定的除外。《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其中并不包含实体店购物。因此,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鞋子除了有质量问题,店家拒绝退货并不违反《消法》。听了分会工作人员的解释,隆女士弄明白了“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出处,对店家拒绝给她退货表示理解。
(宋科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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