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消费者张先生和殷小姐来到昆山市消保委请求调解关于婚宴预付金的纠纷。7月初,张先生和殷小姐来到昆山某大酒店预订10月22日晚上的婚宴,并付了2.6万元预付金。后来由于个人原因婚宴无法如期举行,张先生和殷小姐只好将婚宴取消。为此,他们俩来到酒店要求对方退还预付金,可是与当时接待他们的工作人员商谈下来没有成功。过了几天,张先生和殷小姐第二次再联系该工作人员时,对方已离职,在这样的情况下只得向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找到被诉酒店客服负责人,明确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与酒店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付了预付金,酒店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退还这笔钱。针对酒店原员工离职后造成的纠纷,《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酒店员工离职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影响,希望酒店方能够妥善解决纠纷。
9月11日下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纠纷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方同意在9月15日前全额退款给张先生和殷小姐。张先生和殷小姐对消保委的帮助表示感谢。 (吴国强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