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张家港市民张女士的婆婆带着孙子到南丰镇吉麦隆超市买一些日常零食,其中有孙子爱吃的台式烤香肠。回家后,婆婆用微波炉将烤香肠加热后给孙子吃了一份。晚上,张女士回到家,发现这份香肠的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保质期为3个月,早已过期,于是立刻带孩子去医院做检查。
事后,张女士来到吉麦隆超市交涉,要求赔偿500元。超市工作人员经检查发现,无论是货架还是仓库都不存在这一批次的烤香肠,怀疑张女士的婆婆买到的香肠并非由吉麦隆超市售出,于是拒绝张女士索赔要求。为此,双方来到张家港市场监管局南丰分局请求调解。
经过分局经检人员调查,超市的熟肉制品区域确实未发现此款雨润牌台式烤香肠,并且库存和台账中也确实不存在与过期食品同一批次,或者存在别的已过保质期的此类食品。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权。”在分局工作人员调解下,超市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愿意补偿张女士200元,张女士表示接受。
在此,张家港市监局南丰分局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要看清楚食品的保质期,在食用前也要看看食品是否有其它的问题,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直接向所属地消保委投诉,向市监部门举报,也可当场拍照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二要向经营商索要购物凭据,投诉时间尽可能距离购买时间不要间隔太久。同时,南丰分局也提醒各经销商,要注意食品的储存条件,经常进行检查,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避免问题食品上架,维护好自身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王芳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