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场监管局锦丰分局连续接到两起电话投诉,两位消费者都称之前在锦丰某理发店充值办了会员卡,现在该店换了门头,店家要求老会员必须再充值才能在该店继续使用。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电话联系被诉理发店,了解到该店不仅重新装潢换了门头,而且老板也换人了。为此,分局人员要求该店现任老板通知前任老板一同来分局配合调查。
经询问,前不久,被诉理发店原店主李老板将店面转让给秦老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店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发放的预付消费卡由新店主承继。但新店营业一段时间后,秦老板发现原店发出去的预付卡金额将近40万元,新店为老店办理的会员卡销账太多,眼看盈利无望,因此要求消费者重新充值。
对此,分局工作人员向两位店主指出,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李老板应对其所发行的会员卡承担法律责任,要么按照会员卡的约定提供相关理发服务,要么退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否则将构成欺诈,承担法律后果。
在分局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调解下,新老两位店主就该店的债权债务重新达成分配协议并在店堂发布公告,持老卡的会员顾客可以在新店继续用卡消费。两起因持卡消费引发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张炜琦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