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恋人双方往往存在钱物往来,有赠与也有借款。如果俩人相识相恋顺顺当当走进婚姻殿堂,什么金钱,什么财物都是“浮云”。如果俩人因种种原因不想“相濡以沫”,准备“相忘于江湖”了,这时,热恋中往来的钱物往往会成为分手时的争夺对象。如果“争夺对象”“眉目不清”,俩人也许会选择诉讼。前不久,昆山市法院周市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一对“昔日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6月,小陈与小王经人介绍相识,俩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年10月,小陈准备与朋友合伙开餐馆,资金有缺口,小王知道后给了小陈5万元。之后,因种种原因,俩人感情逐渐疏远,继而争吵不断,导致最后分手。分手后,小王多次向小陈催讨5万元,小陈不肯还钱,说:“这钱是你送给我的,在法律上称为‘赠与’,受赠人可以不还。”小王说:“我有银行转账凭条,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小陈说:“银行转账凭条只能证明你转了一笔钱给我,不能证明这笔钱是什么用途。”小王说:“那我们法庭上见。”
庭审中,原告小王提供了与被告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载明小陈为了开餐馆需要用钱,向小王借5万元。其后,经小王催讨,小陈在聊天中提到“没钱还”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很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受赠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根据原告小王与被告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小陈当初的意思是借用,小王并没有明确表示5万元是赠与,小陈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王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小王在聊天中有提到向小陈要钱。据此,法院认定小王交付给小陈的款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赠与关系,最后判决被告小陈偿还原告小王借款5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恋爱并不等同于婚姻,恋爱中双方对金钱的往来应该慎重,特别是数目较大的借款,更应留下证据。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在金钱面前又有她脆弱的一面,所以热恋中留点心眼,对双方都有好处。(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