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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19

送货单不全 结合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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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不锈钢公司持增值税发票及高某以某设备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起诉至张家港市法院,要求被告设备公司支付结欠货款。被告确认对增值税发票已全部抵扣,但认为原告仅提供了部分送货单,无法证实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不认可高某代表被告出具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对案涉800余万增值税发票全部予以抵扣,却对收货情况不清楚,这不合常理。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虽然与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能完全吻合,但双方业务往来时间较长,导致送货单存在部分缺失具有合理性。送货单大部分由高某签收,对高某的身份,原告提供了供应商业务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被告曾授权高某处理商业交易,而被告对其与高某的关系拒绝回答。
    另一部分送货单由严某、龚某签收,该二人与被告曾就劳动关系诉诸仲裁机构,并最终向法院起诉,因此应认定该二人有权代表被告签收案涉送货单。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高某系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本案中,结合出卖人提供的送货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认定买受人结欠货款的事实。
(陈静超 晓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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