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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19

借贷关系的认定不仅仅依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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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古至今,借条在日常生活、生意往来中一直被广泛使用,但对于借条的用法及效力,大家可能并不十分清楚。前不久,常熟市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借条的效力产生分歧。
    案由十分简单。2006年12月,许某想向周某借钱,在常熟一家宾馆内向周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现向周某借人民币37000元整”,而后签上名字并写上日期。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周某一直未向许某催讨借款。2014年,周某意外去世,现在其家属作为原告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许某归还借款37000元。
    被告许某到庭后则辩称,当时确实有借款的意向,但地点不是在宾馆,而是他到周某的公司借款。许某写了这张借条交给周某后,周某让公司的会计向许某汇款。但会计并没有汇款。后来许某向别人借到了款项,因此他与周某之间实际未发生借贷关系。由于双方的关系较好,因此许某没向周某要回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有没有发生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都有存在的可能性,但由于借款发生在2006年,周某又已去世,对案件事实已经较难查清,因此只能依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裁判。对于小额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认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最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许某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借款交付后合同才成立。因此出借人不但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还要证明借款已经向借款人交付。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借条的书写缺乏规范,就导致了本案出现的情况。因此,书写借条时必须明确:“今向×××借到款项×××元”,就不会出现歧义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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