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太仓市法院受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原告在2013年支付给被告一笔预付款,现在要求返还,被告则坚称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原告是昆山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是太仓某金属公司,双方自2010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金属公司购买产品。之前双方签订过书面合同,但是自2013年开始就未再签订。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确认由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金属公司预先支付了货款,之后太仓金属公司再根据昆山汽车配件公司的要求向其供货。昆山汽车配件公司最后一次向太仓金属公司支付货款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据昆山汽车配件公司所称,他们在支付货款后就要求太仓金属公司供货,但是太仓金属公司既不供货,也没有按昆山汽车配件公司的要求返还预付货款。为此,昆山汽车配件公司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告昆山汽车配件公司要求返还货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后经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太仓金属公司表示同意返还原告预付的货款,最终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来规范各方的履行行为,并且要树立证据意识,在履行过程中留存相关的记录,为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提供相应依据。
(严晓波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