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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26

宾馆应标清住宿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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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先生致电苏州市价格举报中心投诉称,9月1日凌晨3点钟左右,他入住吴中区某宾馆,房价为68元,预交100元。入住时宾馆前台未标示结算时间,服务员也未作相应告知,当天中午12点,宾馆服务员催武先生续交房费,武先生认为宾馆存在乱收费。市民庞先生也有过类似遭遇,7月份的一天他于凌晨4点多入住太仓某酒店,付房费169元。上午9点多时,庞先生向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他可住到晚上,但是没过多久又通知他必须在中午12点前退房,过了中午12点开始新的结算周期。庞先生认为酒店内无任何结算方式的公告,也未提前告知,169元才住了几个小时,酒店收费不合理。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酒店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该结算方式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消费者。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经营者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书面记录,并在消费者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消费者确认。”此条款对宾馆酒店住宿结算时间如何确定规定得很清晰,简单讲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无约定的按酒店标价牌标示结算。对于上述武先生、庞先生反映的情况,涉事宾馆酒店未设立标价牌,入住时也未告知提醒,涉嫌明码标价不规范,属地价格主管部门现场予以了警示指导,并责令整改规范,同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了调解。
    目前,以中午12点为住宿结算时间节点,已经成为不少宾馆酒店的习惯做法。但随着宾馆酒店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更好地发挥其自主定价的权力,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本次《规范》制定打破了行业惯例,允许商家自主确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但前提是必须明码标价,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宾馆酒店按惯例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但是宾馆酒店经营者的惯例,消费者不一定理解。为此,物价部门建议各类宾馆、酒店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仅要标清楚房间价格,而且结算单位(天、小时)、结算周期、房型规格等要素也要标示清楚,切实让住客一目了然,以有效避免结算时发生价格纠纷。(路忆 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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