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片剂两种色 生产线上咋过“关”插销缺失埋隐患 行驶半路“被停车”酒店服务不到位 预定包厢落了空过期4年的染发膏还在用 理发店涉嫌欺诈坐便器货不对版质量差销售商涉嫌欺诈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映消费者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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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02

一瓶片剂两种色 生产线上咋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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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港市民蔡先生来到该市消保委塘桥分会投诉称,5月份他在塘桥镇一家药店买了一瓶价格为58元的膳食纤维片,最近打开食用时,发现瓶内有桔黄色、白色两种颜色的三角型片剂。以前他买的该膳食纤维片都是白色的,从来没有两种颜色的,怀疑这是假冒产品。为此,他立即前往药店,要求店方给出合理解释,并要求退货和赔偿。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塘桥分会受理投诉后,根据蔡先生提供的膳食纤维片标示,通过电话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把蔡先生买到一瓶内有两种颜色片剂的情况告知对方,同时了解销售商是否是厂方定点经营单位。厂方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解释说,一瓶保健品中有两种颜色片剂的情况,可能是膳食纤维片在生产线上包装时出了差错,并说明,桔黄色的片剂是该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片,食用后对人体无害。
    随后,分会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被诉药店指出,虽然根据生产厂家的解释,排除蔡先生买到的保健品是假冒商品,但该产品存在瑕疵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理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希望药店按照相关规定妥善解决纠纷。
    在塘桥分会工作人员调解下,被诉药店与蔡先生协商达成协议,药店先行给蔡先生作“退一赔一”,而后再向厂家追偿。至此,这起保健品消费纠纷划上了句号。
    就此案,张家港市消保委塘桥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买回来的保健食品,在食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对产品进行检查,如发现产品与说明书不相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要食用,及时与经销商联系,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确保安全。 (宋科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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