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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4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5

浅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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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从线索发现、核实到事实审查、认定等都要依靠证据,但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规定笼统,缺乏制度保障。本文拟从法律依据、现状等方面分析并提出建议。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面临的困境

现行法律对调查权行使原则、范围等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对被调查人推诿、拖延等不履行配合行为缺少硬手段。

被调查对象不配合,影响办案进度。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塑料颗粒厂废气污染环境案中,被调查企业采取闭门、拒绝进入工作区等方式不配合调查;在办理妇女权益、军人地位等案件时,出示工作证件后仍遭火车站拒绝,声称其隶属于外省,不归属于当地管辖。

被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证言,缺乏制裁手段。笔者在调查一起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案件中,被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证言,称采矿区域已被查封,停止开发。但在调查过后又偷偷作业,非法开采矿石,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对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法规没有制裁措施。

调查手段种类较少,缺乏刚性保障。现行法规虽对调查取证方式、手段作了规定,但措施有限,一定程度上影响取证实效。实践中常会遇到证据有灭失风险、违法人采取转移设施等逃避处罚手段,难以达到调查取证目的。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完善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给予了更高期许和要求。为此,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权、优化调查取证等制度设计,以保障调查取证权运行。

优化顶层设计,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呈现“4+10+N”态势,但关于其法律规范基本是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具有局限性,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逐渐凸显。建议通过专门立法,增设调查取证手段方式,并对不配合调查取证、妨碍调查取证等赋予强制性制裁措施。

增强沟通交流,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立足督促之诉、协同之诉,明确检察机关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调查取证时,要善于沟通交流,取得行政机关配合,合力推进问题整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借助外部力量,保障调查权运行。实践中建立协作配合衔接机制,如与政委法建立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办法,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行为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从而督促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张伟贾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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