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经第三次修订后,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确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法定政策。2019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中所规范的具体内容,系统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中的基本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涵盖三部分内容,即“认罪”“认罚”和“从宽”,三者之间有明显的界线但又相互联系,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与“从宽”内容存在差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表现为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从宽”的内容仅仅是程序性的从宽,包括程序性终止从宽和强制措施从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表现为在如实地供述自己罪行的基础上,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若起诉,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阶段的“从宽”表现为不起诉或量刑建议上的从宽。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诉讼中的对抗性,提高诉讼效率;二是落实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适用的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自己的命运,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三是有利于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四是规范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判与简易程序的合并,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五是有利于发挥控辩双方在刑事裁量中的作用,防止审判权过度集中化。
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是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变革,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为考核达标,过度追求认罪认罚的案件比率,存在认罪认罚案件比率虚高失实的情况。二是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诚认罪悔罪,而是借司法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之机,进行虚假认罪,以便获得较轻刑罚。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先选择“认罪”“认罚”,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未能达到心理预期的刑期,再提出上诉,以获得更轻的处罚,如此并没有达到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三是个别被告人为获得较轻刑罚,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甚至以“认罪”“认罚”为情节,要求司法机关降低刑期,而个别检察机关为了达到认罪认罚适用率的考核目标,有时候也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调整。四是受场地、人员数量、专业水平等因素影响,值班律师制度尚未达到法益设置的目的,作用未完全发挥,检察机关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较为不便。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司法机关之间应强化协作配合意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调整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制订科学、可行的年终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认罪认罚从宽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有针对性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程序办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做实、做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积极主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权县人民法院唐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