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图
5月30日,陆先生到苏州高新区横塘某家居市场买衣柜,在好莱客家具店看到一个衣柜很中意就订购了一个,价格为6800元。过了两个月,店家把衣柜送来,陆先生发现衣柜的镜子背后没有托板,而在订购时看到的样品衣柜镜子是有后托板的。他认为衣柜镜子背后没有托板存在安全隐患,便与店家交涉要求安装镜子背板。店家称,这是特价商品,不安装背板的。陆先生对此说法十分不满,认为合同上没注明这是特价商品,坚持要求店家安装镜子后托板,可店家就是不同意。为此,陆先生向高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店家为他更换有背板的正价商品的镜子。
高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与被诉店家取得联系,通报了陆先生的诉求,并指出,《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衣柜镜子没有背板,这样的产品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陆先生的诉求是合理的。
店家辩解称,陆先生买的是特价商品,订购时跟他讲清楚的。特价商品与正价商品价格不同,陆先生要调换正价衣柜镜子,应另外再付一笔费用。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店家提出让陆先生出400元给他的衣柜换一面正价镜子。但陆先生对这个提议不同意。消保委工作人员再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后陆先生同意再付400元差价,但要求店家送他一组阻尼铰链。店家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陆先生自行安装。对此,陆先生表示满意。 (尤继祖 鲁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