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陈先生在苏州高新区滨河路一家家具店预订了三套“北美之家”沙发,总价18414元,并预付订金7000元。当时,该店工作人员称,货物可以送到苏州5个区,但不包含吴江、昆山等地,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自行提货。2017年8月12日,陈先生来到该店提货,并付清尾款11414元。因现在他的家搬到了昆山,便与该店工作人员协商能否将货送到昆山。该店工作人员说:“你的居住地搬到昆山,本店不能将货卖给你了。”陈先生说:“既然这样,那就将货物直接送到原来约定的居住地方。”可该店工作人员不同意,称陈先生违约,要从订货汇款内扣除4900元“违约金”。陈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店从来就没有提起过违约金的事项,这样的做法涉嫌欺骗消费者,遂向高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该家具店要么将货物送到他家原居住地,要么退还货款。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被诉家具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通报陈先生要求将货物送到陈先生原来居住地,或者退还货款的诉求,并指出,陈先生要求更换送货地点,店家如果不同意应向他解释清楚,随意扣“违约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有失诚信。该店负责人辩解称,接待陈先生的员工业务上不熟悉,同意向陈先生道歉,并同意将货物送到陈先生原来居住的小区。投诉调结后,陈先生自己提了货运到昆山花桥镇。 (尤继祖 鲁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