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要如实陈述,如虚假陈述,弄虚作假,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需承担义务的案件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受到处罚的较多,但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首次对一名申请执行人开出罚单,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其原因就是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
因被执行人金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吴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过了一段时间后,金某联系法院,声称已经将欠款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并向法院出具微信截图,但未能体现出还款事实。为核实情况,法院联系到李某,询问还款情况的真实性,并告知李某,如果已经收到金某的款项,执行案件依法要作结案处理;如果虚假陈述,干扰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会根据行为和后果严重性,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告知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李某仍信誓旦旦地告诉法官没有收到款项。法院将李某的回复转告金某,告知金某如要结案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此后,金某向法院提供了交付凭据。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收到了欠款。由于李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吴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面对处罚决定,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并向法院出具悔过书。
(陆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