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某知名日用品公司将一家商店诉至法院,称该商店销售的某日用品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要求被告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商店经营者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品牌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并提供了发货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知名日用品公司,享有涉案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商店作为日用商品的销售者,对自己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品牌日用品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被告商店仅提供了发货单,发货单上无供货单位的公章,没有明确记载货物的规格型号,开单日期又在公证书时间之后,证据缺乏关联性,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供应商的资质和主体资格均无法确定,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法院对被告商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判断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一是看其主观上是否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是客观上能否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信息。
(赵春阳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