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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04

调解达成协议后再起诉 前案诉请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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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前调解中放弃的利息2万元,称调解当时不知情,放弃2万元纯属重大误解,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
    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因男方买房需要资金,王女士借给李先生13万元。后因恋爱不成,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2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先生和王女士达成协议,李先生分期归还王女士本金13万元,王女士放弃2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协议履行完毕后,王女士觉得自己当时自愿放弃2万元诉讼请求是不假,但那是基于李先生在法庭上口头承诺“日后会归还利息2万元”才做出放弃利息的表示。她的本意是要求李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这放弃2万元的利息属于重大误解,对她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李先生继续归还利息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就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万元,已在前案中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完毕,结果为王女士自愿放弃要求李先生归还本金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即包含要求李先生支付利息2万元的请求。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后即已生效,因此王女士主张的利息之债已经消灭,王女士要求李先生归还利息2万元于法无据。该案经过二审维持,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院调解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纠纷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双方均应遵守自觉履行。至于调解之外的任何允诺,系当事人自愿协商,并无法律效力的保障,因此诉讼中双方都需谨慎。
(张晓晴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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