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产品图片为自己公司进行网络宣传,即使没有获利也难逃责任追究。近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原告是一家从事家用电梯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的公司,近期,原告发现本案被告某电梯公司在阿里巴巴、易龙商务网站销售电梯产品时,使用了原告的产品照片。原告认为,被告主营电梯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原告系同业竞争关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在网络销售时使用原告产品图片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图片上的电梯是由原告生产和设计,即使是由原告生产,电梯本身结构基本一致,图片上电梯的装潢无任何显著特征标识或原告公司特有印记,该图片无法影响原告的经营实力和竞争力;同时,被告销量为零并未因此获利,原告无权要求损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原被告系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涉案图片中电梯由原告公司生产,被告在自身并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公司的产品图片进行网络宣传,尽管网络销售成交量为零,但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其生产能力产生误解,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案件生效之日起删除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涉案图片,赔偿原告公司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旨在通过制止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游佳 陆文君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