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由于未能按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定金能否退还?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请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2016年8月28日,原告孙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商品房,并给付定金3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认购书一份,对房屋坐落、房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此外,还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特别约定,购房人应于2016年10月17日前携带认购书与开发商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若因孙某原因未在该时间与开发商签约,导致正式购房合同在该时间没能签署,开发商不予返还孙某已付的定金,并有权将物业另行出售。
认购书签订后,孙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定金3万元。2016年10月17日,孙某未能按时前往开发商处与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2016年12月4日,开发商遂将房屋另行出售。孙某认为是开发商一直不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全部房屋售罄,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太仓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主张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孙某的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纳。因孙某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于2016年12月4日将涉案商品房另行出售不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开发商应当把定金全数返还卖方。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若对正式的购房合同内容有异议,对部分条款不能接受的,应当与开发商协商,并保留沟通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史福宜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