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1月,在太仓务工的小马通过中介介绍与张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马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夫妻名下的房屋一套,小马应于签约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支付5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40万元。后小马陆续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夫妻支付了60万元。但随后太仓地区房价直线上升,张某夫妻后悔不已,不愿将房屋出售给小马。在小马多次催促张某夫妻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夫妻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小马于2016年7月将张某夫妻诉至太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小马表示愿意将剩余房款4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夫妻,但张某夫妻二人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为此小马将剩余房款40万元提存至法院。
法院审理:小马和张某夫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小马已支付了60万元房款,并在张某夫妻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将剩余房款汇至法院账户,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小马有权要求张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夫妻应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小马名下。
(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