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返还财产纠纷案。
2017年6月,周某驾驶汽车与黄某父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父受伤。送医后,黄父被诊断为右侧肋骨、右侧肩胛骨受伤,共花去医疗费400元,由周某垫付。2017年10月,黄父死亡。黄某遂找到周某,要求其支付丧葬费,为此周某垫付5万元,黄某出具收条。但之后黄某一直未与周某协商费用问题,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5万元,认为若需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到庭后,黄某辩称其并非适格主体,交通事故是周某与其父发生的。自己未继承父亲遗产,也不应当承担债务,且父亲的死亡与该起交通事故有关,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查,黄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曾自述,其父亲在2017年10月12日至苏州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肝肾综合症,几天后又转到感染科,诊断为急慢性肝衰竭、肾功能不全。两天后,黄父死亡,医生认为可能是心肌梗死,若要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黄某未同意。交警部门也曾询问黄某是否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父亲尸体进行解剖,黄某表示不同意。病历上记载其父诊断的疾病为慢加急性肝衰竭、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肾功能不全、冠心病、肝肾综合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条的出具人是黄某,且该5万元款项不是其父医疗所用,因此黄某主体适格。黄某自身疾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黄某收取周某款项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归还周某支付的垫付款5万元。判决后,黄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如大家所知,交通事故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前提是主张的款项必须于法有据。本案中,黄某私下向周某索要丧葬费的行为并不可取。本案中黄父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发生相隔一定期限,在因果关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黄某取得的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保护其行为。
(陶云芬 陶敬渊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