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酒后在昆山市花桥镇某小区752栋2单元3楼楼道弱电井处放火,点燃弱电井内杂物后即离开现场,任由火势蔓延,造成该楼层303室被害人夏某住处的防盗门、弱电井处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楼道内的墙面受损。群众发现起火后及时施救,火势才得以扑灭。经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楼道内墙面、弱电井处的设施设备以及被害人夏忠住处的防盗门等被损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各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4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东在居民生活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振东有期徒刑三年。
夫妻纠纷放火自杀
2017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丈夫王某发生争执,后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朗街道某小区13栋402室其租住处用打火机点燃被子欲自杀,致使引发火灾,造成该栋402室、302室房屋部分物品被烧毁,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1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据此,判处被告人杨清兰有期徒刑三年。
4000元受雇烧车换来五年徒刑
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王某存在纠纷,曾因要债殴打过王某。被告人王某对陈某心怀不满,又因陈某小有势力不敢直接上门挑衅。被告人张某无正当职业,在QQ群里称可以代人“办事”,并称自己经验丰富。王某看到消息后雇佣并指使被告人张某采用放火的方式损坏被害人陈某的汽车。二人约定,事成之后王某给付人民币4000元作为报酬。
2017年8月17日凌晨,王某提供汽油给被告人张某后,由张某至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园某小区30栋楼下附近,用汽油引燃了陈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大众途观L汽车,造成该车发生火灾,后火势又引燃了停放在该处被害人汤某的日产奇骏轿车、被害人赵某的电动自行车各1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8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8440元,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叶自强 蔡磊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