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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4

收取定金不履行约定消费者可双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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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消费者倪先生在苏宁电器吴江店预定一台索尼牌彩色液晶电视机,价格5199元,交付1000元定金。因当时无货,双方商定5月18日开票,19日送货到目的地。但是,店方营业员于5月15日告知倪先生,因为没有货源需要提价到5699元,不然的话便要取消合同。倪先生认为,店方此举不合理,便于5月16日向吴江区12345热线投诉,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要求店方继续履行合同。
    5月17日,吴江区市监局太湖新城(松陵)分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分局工作人员与双方核实情况,查看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与苏宁电器吴江店客服部取得联系,明确指出,《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店方不履行约定,就要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即2000元),而且其加价的做法是不恰当的,也不是诚信经营商家应有的做法,希望店方认真考虑,妥善解决纠纷。
    客服部负责人自觉理亏,同意按原价供货给消费者,双方达成和解。倪先生对市监部门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宋建明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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